福建福州,一80多岁大妈有1儿2女,她把6套房分给宝贝儿子3套,剩下的3套,她给小女儿1套,自己留2套,大女儿毛都没捞到。没想到,儿子说母亲脾气大不给她养老,小女儿哭天抹泪,说她身体不好,母亲是3个儿女的妈,凭啥让她一个人伺候?她要求哥姐跟自己分担,哥哥不露面,大姐却哭诉:房子没我一套,钱没给我一分,凭啥让我养老?
80多岁的黄阿婆,一生育有1儿2女,都说多子多福,她从没想过,自己老了会老无所依。
可这又怪谁呢,都说父母不公,儿女反目成仇,自己也晚景凄凉,这一切都是黄阿婆自作自受。
黄阿婆拆迁分了6套房,她觉得自己土埋大半截了,有生之年决定把这房子给儿女分配一下。
当然了,他们那一辈人,多少都有点重男轻女,儿女不可能平等,黄阿婆也不例外,她直接给了儿子3套房。
还剩下3套,她好像忘了自己还有个大女儿,给了小女儿一套60平的,剩下2套中的一套,落在小女儿名下,但没说给她,2套攥在自己手里,没大女儿什么事。
大女儿心里很难受,但房子是母亲的,人家有处分权,不给自己她也不能去要,虽然心理失衡,但也接受现实,她甚至怀疑自己不是母亲亲生的。
既然房子给了弟妹,那他们就负责给母亲养老,房子没自己的份,养老也没自己的事,这是约定俗成的规矩,这么一想,大女儿也释然了。
可没想到,黄阿婆的儿子拿了3套房,却压根不管母亲,还指责母亲脾气大,难伺候,让他寒了心,再也不想见到母亲。
3套房子给了儿子,最后落了个要跟她断绝母子关系的下场。
生活不能自理的黄阿婆一直跟小女儿生活,但54岁的小女儿却心理不平衡了,她觉得,母亲生了1儿2女,又不光她一个孩子,凭啥自己负责伺候母亲吃喝拉撒?
再说了,她一身毛病,自身难保,根本力不从心,如果说谁拿了房子谁养老,哥哥比自己还多拿了2套呢为啥他不管?
于是,一肚子委屈和牢骚的小女儿,决定说道说道,求助于媒体,让调解员去做哥姐的工作,商量母亲的赡养方案,别把压力都推给自己。
儿子还是那套说辞,母亲脾气大,他受不了,见都不愿意见到她,别说赡养了。
大女儿更是一推三六九,母亲把房子给谁了,就找谁养老,她一平方都没捞到,凭啥让他养?有这个道理吗?
一看哥哥拒不露面,大姐又推的一干二净,小女儿赶紧承诺,如果姐姐赡养母亲,她就把母亲落在她名下的那套房子给大姐。
大姐认为那是母亲的房子,虽然在小妹名下,她却没资格分配。
大姐的丈夫听不下去了,妻子也是黄阿婆身上掉下来的肉,可岳母却区别对待,让他们很寒心,再说了,不光6套房子,黄阿婆还有50万,也不知道花哪儿了。
他们房子捞不到,钱也没他们的份,养老了就找到他们了,这显示公平,他们咽不下这口气。
小女儿做出解释,说母亲手里现在有20万,其他30万都用来装修她那2套房子了,这个是有据可查的。
小女儿一看哥哥也不出现,她现在能抓住的人只有大姐,她希望大姐能不计前嫌,跟自己一起分担赡养母亲的义务,如果姐姐同意,她做主把母亲登记在她名下的那套房子给大姐。
大姐夫一听不乐意了,说他家不缺房子,谁拿了房子谁养。
那么,法律上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?
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: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,与财产分配无直接关系。
即便黄阿婆在财产分配上有所偏向,这并不能成为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。
儿子和小女儿以母亲脾气大,自己身体吃不消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,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。大女儿同样有赡养母亲的义务,不能因没获得财产而拒绝。
《民法典》第240条规定: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黄阿婆在拆迁后获得的6套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,她有权进行自由分配。
然而,从公平、合理的角度出发,财产分配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和需要,避免造成过大的心理和经济差距。
黄阿婆明显偏袒儿子,忽视了大女儿的权益,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家庭矛盾的激化。
虽然这种分配在法律上可能并无直接违法之处,但从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,显然是不合理的。
《民法典》第6条规定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多子女家庭父母,对待儿女要一视同仁,虽然做不到绝对公平,但要做到相对公平,否则儿女不和睦,父母老了也凄凉。
黄阿婆在财产分配上应当更加公平、合理,以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。
但作为儿女,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,多拿家产的多尽孝心,每得到家产的,也不能以此为借口,不尽孝道,不能因财产分配问题而拒绝承担。
对此。你怎么看?